政务信息化项目金额调整、调增、调减、变更的规定
新的 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 57号 2019 年)(新出的)
第二十三条 项目投资规模未超出概算批复、建设目标不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确需调整且资金调整数额不超过概算总投资15%,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项目建设单位调整,同时向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确需改变建设内容的;
(二)确需对原项目技术方案进行完善优化的;
(三)根据所建政务信息化项目业务发展需要,在已批复项目建设规划的框架下调整相关建设内容及进度的。
不符合上述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相应手续。
老的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办发 55号 2007年)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内容与项目建议书批复内容有重大变更的,应重新报批项目建议书。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告的编制内容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有重大变更或变更投资超出已批复总投资额度百分之十的,应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告的编制内容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有少量调整且其调整内容未超出已批复总投资额度百分之十的,需在提交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告时以独立章节对调整部分进行定量补充说明。
陕西省政务大数据局关于征求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变更管理办法(试行)意见的函
第五条 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投资概算实施,不得擅自调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技术方案或者增加投资概算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投资概算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省政务大数据局和省发展改革委审批。
第六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项目变更:
(一)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确需改变建设内容的。(二)落实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部署,确需调整建设内容的。
(三)确需对原项目技术方案进行完善优化的。
(四)根据所建政务信息化项目业务发展需要,在已批复项目建设规划的框架下调整相关建设内容及进度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允许变更的情形第七条 项目变更包括自主变更、依申请变更和重新审批。
第三章自主变更程序
第八条 项目投资规模未超出概算批复、建设目标不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确需调整且资金调整数额(含增加、减少及更换的绝对值累计)不超过概算总投资 10%且少于1000万元,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变更备案程序执行:
(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确需改变建设内容的。
(二)确需对原项目技术方案进行完善优化的
(三)根据所建政务信息化项目业务发展需要,在已批复项目建设规划的框架下调整相关建设内容及进度的。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文【2020】70号】
第十九条 未经法定程序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建设内容和投资。
项目投资规模未超出概算批复、建设目标不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确需调整且资金调整数额不超过概算总投资15%,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由项目单位调整, 同时向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一)根据上级和市委 市政府新部署,确需改变建设内容的。
(二)根据信息技术发展新变化,确需对原项目技术方案进行完善优化的。
(三)根据所建项目业务发展需要, 在已批复项目的框架下适当调整相关建设进度的。
不符合上述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手续。
河南省省级信息化建设项目支出预算标准(试行)
第六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厉行节约、从严从紧的原则据实编制项目预算,原则上不得超过预算标准,确因特殊情况超出的,要在项目方案中特别说明。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21〕49 号
第二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复开展项目建设。 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重大调整的,项目单位应事先向省发展改革委提调整申请,履行调整审批手续。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而导致超概算的,省发展改革委不受理事后调整申请。(意思是不能超过概算)
第二十九条 项目投资规模未超出批复总投资、建设目标不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确需调整且资金调整数额不超过批复总投资 15% ,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项目单位调整,形成书面材料向省发展改革委报备:
(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部署,确需改变建设内容的;
(二)确需对原项目技术方案进行完善优化的;
(三)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在已批复项目建设规划的框架下调整相关建设内容及进度的。

